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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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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的接送车管理,确保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台州市教育局 台州市公安局 台州市交通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局 台州市工商局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 台州市农业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管理办法 为切实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浙江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等文件精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用于专门或定期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参加教育活动的客运机动车。 二、学生接送车准入条件和要求 1、学生接送车必须是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具有有效证件的客车(以下称“客运企业学生接送车”),或者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以下称“学校自备学生接送车”)。 2、中小学和幼儿园需要客运企业学生接送车的,必须经教育部门批准同意后,由交通部门安排车辆。学校要购置专用学生接送车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按正常程序购置。新购置的车辆必须9座以上,并按正常程序办理车牌照和行驶证等手续。 3、学生接送车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乘客责任险(每座位20万元)。 4、学生接送车按营运客车的要求进行管理,除按规定参加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外,还应按交通部门要求进行一年一次的检验。 5、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学生接送车,经公安、交通、教育部门联合审核后,客运企业学生接送车由教育部门负责配发“学生接送车”标志牌,学校自备专用接送车按要求喷涂专用颜色和专用标志,无“学生接送车”标志牌或未喷涂专用颜色和标志的的不能上路接送学生。 6、客运企业学生接送车接送学生时必须放置“学生接送车”标志牌,非接送学生时间不得放置“学生接送车”标志牌。学校自备学生接送车只能从事学生接送,不得从事其它旅客营运业务。 7、在园人数不足200人的幼儿园不得配置自备学生接送车。 三、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准入条件和要求 1、持有准驾车型的有效驾驶证,驾龄3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内,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无责任事故),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满12分和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一年内没有两次超员20%以上或一次超员50%以上行为的。 2、持有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有效从业资格证。 3、外省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担负学生接送任务的,必须到本市交警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4、学校自备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必须是持有本省核发的驾驶证人员。 5、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学生接送车安全规定,并与所属客运企业签订行车安全责任书。 四、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安交警部门职责 1、将学生接送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切实加强学生接送车的管理。 2、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强化学生接送车驾驶人的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 3、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学生乘用机动车辆的管控,严厉查处“病车”、“黑车”和超载、中途搭客及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接送学生等违规行为。 4、对学生接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实行定期检验,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基础上,重点查验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灭火器、座位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门窗是否违规设置栅栏,座位数量是否与行驶证相符等情况。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学生接送车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处罚。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学生班车未按规定参加保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予以依法处理,并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拒绝参加保险的,取消学生班车资格。 7、在学生上下学集中的时段,对重点学校和路段,视情安排警力加强管理,负责对学校保卫人员的交通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帮助配置基本的交通管理装备,切实维护学生交通安全。 (二)交通部门职责 1、切实加强客运企业学生接送车及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督促客运企业选派车辆性能好,驾驶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驾驶员承担学生接送任务。 2、根据需要及时调配车辆或指定企业安排车辆,保障学生接送用车,确保学生节假日和周末放学回家走得了、走得安全。 3、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接送车予以减免规费。 4、对尚未开通班车线路,但道路状况符合通车安全的,允许开通学生接送班车。 5、完善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在必要地段和路口设立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标志。 (三)教育部门职责 1、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2、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接送车的管理,将学生接送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幼儿园年终考核内容,并与有学生接送车任务的中小学、幼儿园签订安全责任书。 3、督促学校、幼儿园建立和完善学生接送车档案。 4、审核发放学生接送车放空补贴。 5、对学校自备专用接送车违规在有关部门查处后对所在学校和驾驶人及时作出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理。 (四)安监部门职责 1、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排查整改隐患工作。 2、对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职责 1、学校必须明确一位校级领导负责学生的交通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装备,主动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学校周边交通秩序。 2、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举办者)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负总责。 3、学校、幼儿园对学生接送车牌证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车辆单位、接送线路、驾驶人姓名、保险及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车辆技术状况、参保情况、驾驶员资格审查情况等资料每年要进行一次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并报当地交警部门和教育局备案。 4、加强对自备接送车辆的管理,按规定要求配备车辆和驾驶员,经常性地对自备接送车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并按时送有关部门检验,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必须按交警部门户籍化管理要求建立车辆及驾驶人的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并报当地交警中队备案。 5、将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交通法规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拒绝乘座“三无”车、超载车和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中小学、幼儿园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其它不符合学生接送车要求的机动车接送学生,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学校租用客运公司或社会机动车用作学生接送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具备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资格,并上报公安、交通、教育部门备案。学校应当与客运公司或车辆所有人签订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租赁合同文本,租赁合同应当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 7、建立学生接送车接送单制度。接送车辆每次接送学生前,由学校指定专门人员将该车辆该车次接送的学生名单登记造册,分别由驾驶员和管理人员签字后交学校存档备查。 8、学校、幼儿园要安排足够的监管人员维护好始发前学生的上车秩序,指派专人对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登记查检,签署营运单。学生接送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中小学生和幼儿,发现超载、驾驶人与登记(备案)的驾驶人不符、同时从事其他营运性运输、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要坚决制止,不得放行。 9、有必要时,学校应当合理调整学生的上下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错时放学和上学并定期向营运单位通报学生分线路乘车信息,缓解学生接送车辆不足和乘车学生过多的矛盾,确保运输安全有序。学校错时放学和上学申请表上报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批,市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批。 (六)客运企业职责 1、要正确处理好日常营运和接送学生的关系,树立大局意识和学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 2、客运企业法人要对接送学生安全负总责,要确定专人分管接送学生的交通安全工作,严格按照上述学生接送车及其驾驶人的条件、要求执行,建立学生接送车派遣、维修保养、驾驶人聘用、签订安全责任书等相关的规章制度,把状况好的、符合条件的驾驶人派去接送学生,切实对接送的学生安全负责。 3、经常性地对接送学生车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进行检测,逐车建好维修保养档案;加强对驾驶人的教育和监管,逐人建好管理教育档案。并按要求与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教育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七)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1、财政局做好学生接送经费补助的预决算工作,按时划拔经费。 2、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坚决制止农用拖拉机搭载学生。 3、城建、工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取缔无证照摊点,拆除学校周边占道违章建筑,坚决制止和纠正学校周围乱设摊、乱占道等现象。 4、宣传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八)学生接送车驾驶人职责 1、上路行驶前,应当对学生接送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不超员、不强行超车,不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含服用能使人精神亢奋、恍惚的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和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 3、接送学生时,要保证学生接送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灭火器、座位等符合技术要求,严禁违规设置栅栏、座位数等情况。 4、做好与客运公司或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 五、学生接送车呈批和安排要求 (一)配置学生接送车的办理流程 1、学校自备学生接送车办理流程:学校、幼儿园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公安交警的要求和规定购置车辆──喷涂专用颜色和专用标志──办理证照和保险等手续——按公安交警的要求和规定建档备案。 2、客运企业学生接送车办理流程:学校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教育局和交通部门协商落实客运企业——学校与承运企业签订合同──客运企业按学生接送车和驾驶人要求派遣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教育局审核合格后核发“学生接送车”标志牌。 (二)学生接送车驾驶人聘用流程 1、学校自备学生接送车驾驶人聘用流程:按学生接送车驾驶人条件拟选驾驶人——到当地交警大队车管所和交通运管部门查询比对驾驶人的资格条件和从业资格证——经确认符合条件后,与驾驶人签订行车安全责任书和办理聘用手续——按公安交警部门户籍化管理要求和交通部门的规定,建立驾驶人管理档案。 2、客运企业学生接送车驾驶人聘用流程:按学生接送车驾驶人条件拟选驾驶人——到当地交警大队车管所和交通运管部门查询比对驾驶人的资格条件和从业资格证——经确认符合条件后,与驾驶人签订行车安全责任书和办理聘用手续(属外省核发的驾驶证,要到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按公安交警部门户籍化管理要求和交通部门的规定,建立驾驶人管理档案——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中选派人员担任学生接送任务。 (三)学校接送车安排要求 1、城区已开通公交车、农村已开通班车的线路且符合学生上下学时间的,由学生自行乘车上下学。 2、虽已开通公交车和班车的,但时间不符合上下学要求或学生过于集中很难以正常班次承运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学校与客运企业联系,安排专门车辆接送。交通部门给予必要的协助与协调。 3、尚未开通班车、路程在5公里以上且同一线路起始站有9人以上乘坐的线路由学校提出申请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交通部门安排学生接送车。 六、经费补助和筹措办法 1、财政和教育部门对农村学校学生接送有以下情况的予以经费补助: (1)虽已开通班车线路、但由于时间不符或因没有开通班车需要专门安排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而人数不足核定乘坐人数的,按核定人数补足,回程空放的,按50%标准补足。 (2)中学生一律按成人票价买票,小学生一律买半票,按成人票补助不足部分车费; 2、对学生接送车在交纳规费时实行优惠政策,以保护学生和学生接送车所有人的合法利益,调动学生接送车辆所有人的积极性。 3、补助经费按学校主管部门与当地财政部门各负二分之一方式筹措。财政部门要将此项经费列入预算,教育部门要安排专项予以保障。 七、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台州市学校自备学生接送车审批表 2、台州市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审批表 3、台州市学校自备学生接送车审核表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台州市学校自备学生接送车审批表 学 校 基 本 情 况 学校名称 法人代表 在校生人数 接送生人数 接送线路 学校地址 联系电话 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 印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教育局、交警大队、运管所各一份。 附件2: 台州市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审批表 学校 法人代表 学校地址 联系电话 驾驶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驾驶证号 驾龄 从业资格证号 交警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运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交警部门审核驾驶证、运管部门审核从业资格证; 2、本表一式五份,交警、运管、教育局、学校、驾驶员各一份。 附件3: 台州市学校自备学生接送车审核表 学 校 基 本 情 况 学校名称 法人代表 在校生人数 接送生人数 接送线路 联系电话 车 辆 情 况 车 型 车牌号 核载人数 车辆技术状况 保险情况 驾 驶 人 情 况 姓名 身份证号 驾驶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聘用协议 安全责任书 公安交警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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